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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问答


来源:未知时间:2018-12-21
1问: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把政府和单位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职工住房补贴;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到市场购买住房。
2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方式有两种:一是老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办法;二是新职工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照单位与职工个人提高后的缴交比例规定,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不再给予住房补贴。
3问:新、老职工是怎样界定的?
答: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4问:新职工怎样补贴?
答:新职工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
5问: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规定,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由目前的缴交标准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个人缴交15%。
6问: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现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再给住房补贴。
7问:机关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制度属地化的原则,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公开、公正、合理,以财政补贴资金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并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分年逐步实施。
8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各自补贴标准计发。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工龄满25年的,购买住房时,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工龄不满25年的老职工,购买住房时,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余额部分在今后工作年限内一次或分次发放。
9问:单位怎样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答: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度。各单位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住房补贴分配计划指标和单位自筹住房补贴资金情况,按照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现住房情况和工龄、职务等因素,综合确定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发放:(1)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2) 离退休职工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3) 新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4)在职职工中的无房职工;(6)200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差额补贴。
10问:为什么对工龄满25年的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计发,对工龄不满25年的职工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答:根据哈市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个人合理负担及住房补贴标准,经静态测算,无房职工通过25年的住房补贴积累,可以购买一套与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所以,对工龄满25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全额计发;对工龄不满25年的职工,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余额部分可以在工作年限内一次或分次计发。这样发放住房补贴,即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也符合社会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育的要求,职工调离工作单位的,其住房补贴余额记入《职工住房档案》,可到调入单位继续申领。
11、问:学龄是否算工龄
答:学龄不算工龄。
12、问: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是否有工龄优惠?
答:没有工龄优惠。
13、问:单位奖励的住房是否计算面积?
答:单位奖励个人承租的住房计算个人面积;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住房并直接给个人办理产权证的,不计算个人住房面积。上述各项奖励,均应符合省人事厅有关规定。
14、问: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住房补贴可否以现金形式发放
答: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
15、问: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可否发给本人?
答: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可按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前的实际工作年限结算,计发给本人。
16、问: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去世后,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去世后,其住房补贴按黑政办发[2002]48号文件规定,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17、问: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如何搞好新老政策衔接?
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平稳过度。现住公有住房继续按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向现有房户出售;对2000年底前已经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单位已交纳定金购买商品房的,并于2001年底前竣工的,原则上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住公有住房政策向职工出售;2001年1月1日起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出售价格要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个人购买住房。
18、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如何解决住房?
答: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行到市场购买住房。
19、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1)财政可转化的原住房建设资金;(2)单位可转化的原住房建设资金和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扣除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3)出售国有住房收入(扣除房管单位转制资金、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维修基金);(4)其他可转化的住房资金。
20、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财政部门每年可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自筹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指示,提出住房补贴分配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21、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一是要落实住房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预算;省直房改办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各单位自筹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综合确定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分配指标。
二是各单位要认真搞好职工现住房面积普查、核定,并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作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
三是省直房改办要组织好全省房改干部政策培训,统一操作办法。
22、问:机关事业单位怎样进行职工住房面积普查、核定?
答:在省直房改办统一指导下,各单位按照《省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由人事监察、财务、办公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责任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监督机制;职工现住房情况,由个人申报登记,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举报监督,经组织调查核实,核定现住房面积,认定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面积。
23、问:机关事业单位怎样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答:各单位在进行职工现住房面积普查、核定基础上,按照《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要求,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将职工住房档案正本报省直房改办备案,副本由各单位存档。
24、问:职工住房档案如何管理?
答: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管理;对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应及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职工调离单位时,其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调入单位。
25、问:单位未认真进行职工现住房面积普查、核定、虚报职工住房补贴的如何处理?
答:省直房改办、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单位审查不严,虚报职工住房情况的,要追究单位的领导者责任。
26、问:职工在住房普查登记时,瞒报现住房面积,骗取住房补贴的如何处理?
答:由省直房改办责成职工所在单位,对个人瞒报现住房面积申领住房补贴的,要追回住房补贴,并给予纪律处分。
27、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职级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按50平方米执行;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两院院士153平方米;正高职90平方米;副高职、取得博士学位的70平方米;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60平方米;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被聘任后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方可享受。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工:高级技师7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50平方米;初级工(普通工)48平方米。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被聘任后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方可享受。
28、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职级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可否上浮10平方米?
答:不可以上浮。
29、问:行政机关人员可否按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答:不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30、问: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如何解决住房问题?
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解决住房的主要途径是个人购买,职工购买住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住房补贴。
31、问:哪些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答: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省直机关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32、什么是无房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
33、什么是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答:是指本人及配偶分得的现住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使用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4、问: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5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为6.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35、问:住房补贴工龄怎样计算?
答:住房补贴工龄计算到1993年,按虚年计算。1993年实行住房公积金,1993年前退休职工工龄截止到离退休时间。
36、问:住房补贴标准是如何测定的?
答: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哈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825元,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哈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6,370元测算的。
测算公式:基准补贴额825元=2,500元÷2-个人合理负担价425元(个人合理负担价=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6,370元×4(倍)÷60平方米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年工龄补贴额乘以职工1993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计算;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是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测算的。
37、问:为什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房价格除以2计算?
答:因为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按全价购买,由职工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而住房补贴是分别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各自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计发,所以,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房价格除以2计算。
38、问:职工住房补贴额怎样计算?
答:职工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本人住房使用面积规定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本人实际工龄
例(1):机关某科长,其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现无房,实际工龄已满25年,1993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为17年,其住房补贴额应是多少?
其应发放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825元+年工龄补贴额6.5元×17年工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60平方米-现有住房使用面积0平方米)×1.5建筑面积系数=84,195元。其住房补贴额在买房时可一次性全额发放。
例(2):机关某处长,其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80平方米,现在住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实际工龄20年,1993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为12年,其应发给住房补贴额应是多少?
其应发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825元+年工龄补贴额6.5元×12年工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80平方米-现有住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1.5建筑面积系数÷25年×20年实际工龄=43,344元
其住房补贴余额:(825元+6.5元×12)×40平方米×1.5=54,180元-应发补贴额43,344元=10,836元,在以后工作年限内发给本人。
39、问: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2000年1月1日(不含)前转业的干部,按单位同级干部的补贴标准执行。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转业的干部,从部队转业时领取的住房补贴高于现在所在单位同级或同等条件的不退;低于现在所在单位同级或同等条件的补差;转业后晋升的,计发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40、问:职工分得公有住房,现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住房面积怎样认定?
答:变更住房承租人在《准则》(1980年2月29日公布之日)前更名的,其住房更给谁,计入谁的住房面积;在《准则》公布后更名的仍按老人住房面积计算。超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计入实际居住子女住房面积。
41、问:离婚职工住房面积怎样认定?
答:职工离婚时是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法院判决(调解)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职工离婚时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原住房按夫妻双方各一半的面积认定;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颁布后,婚前做财产公证的职工,以婚前财产公证的住房面积归属认定。
42、问:职工通过置换取得的公房,已更名并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产权的,面积怎样认定?
答:职工通过置换取得的公房,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产权的,由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如:置换前用单位分得的公房置换的,将单位的公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43、问《细则》出台后,职工在省直系统范围内调转工作的,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已经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没有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由调人单位负责建立,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44、问:职工离退休时按政策提高级别待遇的,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
答:按离退休后,提高级别待遇的住房面积标准确认。
45、问:机构改革时,按政策提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不足25年工作年限的,视为25年工作年限。
46、问:集资建房的面积如何认定?
答:(1)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2)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集资款充抵购房款并理顺产权的、多余集资款已退还本人的,集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视为不在集资范围内。
(3)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自愿按购买公有住房政策已理顺产权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剩余公产面积重新计算房改价格,待货币化补贴扣除。
(4)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未参加房改购房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公产部分参加房改。
47、问:去世的职工是否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答: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根据23号文规定截止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48、问:怎样填写表二里的职工本人情况中的户籍所在地?
答:这项内容需要将户口本上的详细住址填写到户籍所在地中,要求填写详细到门牌号。
49、问:配偶去世的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
答:需提供职工单位住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需街道提供无业证明。
50、问:去世的职工没有死亡证明的应如何认定?
答:可提供寄存骨灰的证件,证明死亡时间。或单位开具职工死亡时间的证明。
51、问:离(退)休职工中无离(退)休证的如何认定?
答:离(退)休职工正副本档案中必须粘贴离(退)证复印件;单位没有办理离(退)休证的需提供本人档案中的《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52、问:职工户口所在地与房证住所不相符如何认定?
答:职工需提供与户口住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
53、问:职工房屋街道门牌号变更的如何认定?
答:需街道办事处提供街道名称变更的证明。
54、问: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享受增加住房面积如何认定?
答:必须是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没有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不享受增加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