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民生工程”,体现学校对离休老同志的关怀,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学校自筹资金,对已领取过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离休人员,发放所欠余额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贴发放对象为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学校自筹资金部分)将于2012年9月27日前进入本人离休工资卡中,请注意查收。届时,国资处将提前通知每位离休老同志应领金额。
二、对已故的离休人员,需所有继承人共同委托其中一人来学校领取,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有继承权的直系亲属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及身份证复印件,于2012年9月29日前送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审核;
2.领款人的保证书(附件2),由代领人领款时现场办理。
三、已故离休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计 划 财 务 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